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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偷电缆卖钱,不料引爆变电站
宜昌猇亭:细致审查厘清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性质
本报全媒体记者 蒋长顺 通讯员 万炎高 辜成枢
自认为是“小偷小摸”行为,没想到让正在通电运行的电力设备严重损毁,还导致多家企业和1000多户居民供电受到影响。4月22日,经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分别判处孙某、彭某有期徒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一审判决后,孙某提出上诉。7月7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5年9月15日傍晚,长期无业的孙某与彭某依约前往此前多次踩点的某变电站,准备搞点电缆卖钱花。二人分工明确:孙某携带切割机潜入变电站,对正在通电运行的电缆线实施切割;彭某则在外围负责望风接应。岂料切割过程中,变电站突发爆燃,火光骤起,孙某大惊失色,丢下设备仓皇逃离,彭某见势不妙,也不管孙某的情况直接驾车疾驰而去。事后,惊魂稍定的彭某通过微信与孙某取得联系,确认其位置后,二人会合,共同逃离现场。
案发后,两名犯罪嫌疑人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面对讯问,二人心怀侥幸,百般辩解,企图掩盖事实、推卸罪责。“变电站没锁,我只是想偷一点电缆卖铜赚钱,哪算得上破坏电力设备?”孙某坚称自己只是想“偷铜卖钱”。彭某则极力撇清:“电缆是孙某割的,我什么都不知道,全程就在路边站着,看见起火就跑了,这跟我有什么关系?”
究竟是盗窃罪还是破坏电力设备罪?公安机关邀请猇亭区检察院依法介入。办案检察官经全面审阅案卷材料,认为两名犯罪嫌疑人意图切割电缆线卖钱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盗窃罪。涉案箱式变电站系按照电力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建设并投入运行,其高压室属于专业电力设施。二人作为具备正常认知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明知电力设施具有高度危险性,且法律对破坏电力设备行为予以严厉禁止,仍共同对正在通电运行的电缆线实施切割破坏,造成重要供电设备损坏,导致变电站起火、供电线路跳闸,引发周边区域大范围停电,已对公共安全造成实际危害,依法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二人共同盗窃变电站中的电缆,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从一重罪处罚,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虽未直接实施切割电缆行为,但其事前参与踩点、事中负责望风,与孙某形成了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的共同犯罪关系,对犯罪的实施起到了帮助作用。
检察机关的意见得到了公安机关的认可。今年1月4日,案件被移送至猇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受理案件后,该院迅速展开全面审查,并向公安机关提出供电设备受损情况、企业和社区因停电造成的受损情况等关键取证建议。经鉴定,受损电力设备修复需要11.19万元的设备修复费用。经调查,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导致变电站起火、供电线路跳闸,引发周边区域大范围停电达45分钟,波及多家企业及1450户居民,部分企业和居民的生产、生活均受到一定影响。在审查起诉期间,经检察机关耐心释法说理,两名犯罪嫌疑人向受害电力企业赔偿了全部损失。2月11日,该院就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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